第04版:消息

扬言跳轨被判刑 到底怎么回事

2018-09-07 14:21:04 来源:互联网

 

原标题:扬言跳轨被判刑     到底怎么回事

近日有媒体报道,武汉一男子扬言要跳轨,结果导致高铁混乱,遭到警方判刑。警方已介入调查,一起来看具体报道! 时至今日,姚某仍悔恨不已,自己的冲动之举,招致一个极不光彩的全国第一。时间回到2...


法律法规网消息   近日有媒体报道,武汉一男子扬言要跳轨,结果导致高铁混乱,遭到警方判刑。警方已介入调查,一起来看具体报道!

时至今日,姚某仍悔恨不已,自己的冲动之举,招致一个极不光彩的“全国第一”。

时间回到2018年2月8日16时46分,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友谊路站,时值出行晚高峰。33岁的姚某出现在车站站台挡板一侧,欲跳轻轨轻生。轨道交通管理公安分局、江汉区公安分局均派警至现场处置警情,江汉区消防中队亦出动救援车及官兵赶至现场,但是姚某拒不接受劝阻。

17时30分,两名民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利用姚某通话放松警惕的瞬间进入轨道区间,分别抱住姚某的腰部和腿部,成功将其救下。

救援工作成功了,但姚某的行为直接导致轨道交通1号线断电停运超过40分钟,沿线32个站点、6个换乘站约30万乘客滞留,友谊路轻轨站下方路面方圆两公里内车辆严重拥堵,交通一度瘫痪。事件中,群众110报警达19次,严重影响了友谊路轻轨站周边的正常公共秩序。

据悉,事件中,姚某对民警劝阻全然不顾,看到桥下聚集群众,车辆严重拥堵时,依然没有停止自己的行为,并给家人发送信息,声称“要成网红了”。

当日,姚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轨道交通管理公安分局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同时,公诉机关认为姚某欲跳轨自杀,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姚某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

近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考虑到姚某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据了解,以跳轻轨扬言自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全国尚属首例。

男子自述:行为愚蠢,非常后悔

在警方调查中,33岁的姚某自称,因欠下超过6万元债务,自觉愧对父母妻儿,精神压力特别大,遂产生轻生念头,于是晚高峰时段来到轻轨站,扬言跳轨自杀。 

据当时的办案民警介绍,在审理中,姚某自言站在侧面挡板上时,感到有点害怕,想到家人对他的爱,当时就有点后悔了。姚某同时表示,看到消防官兵进行救援,他曾想过自己一旦跳下,消防官兵徒手接住,可能会伤及无辜,心里更加犹豫起来。

“你现在怎么看待自己的行为?”笔录最后,面对警方提问,姚某坦言,自己的那种行为“蛮愚蠢,非常后悔”。

亲历者回忆:严重占用公共资源

熊国亮(现场救援民警):110是民警求助报警的重要渠道,当时与这件事直接相关的报警达到19条,更别谈此事动用的警力与救援车辆,如果在此事发生时,有其他群众需要帮助,救援力量势必两头分心,消耗精力,姚某的行为严重占用公共资源。

李龙(循礼门站乘客):事发时,我正巧在循礼门乘车,因为轨道交通1号线列车停运,我不得不搭乘其他交通工具,由于在车站内等候车辆恢复正常耽误了一段时间,我回家相比平常多花了30分钟,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影响大家。

警方详解:

为何涉嫌寻衅滋事罪

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副局长杨明解释,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表现为4种行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馆等社会公众聚集在一起进行公众性活动的场所。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一般是指公共场所的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发生群众恐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甚至出现公共场所的秩序脱离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或者公安干警的控制,在混乱中发生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本案中,姚某的行为显然具备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姚某拒不接受现场人员的劝阻,主观上具有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故意并希望或者放任侵害社会秩序后果的发生。

在杨明记忆中,从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开通以来,每年都会发生2-3起类似事件,因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本案中,姚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追究刑责一方面是对其予以依法惩戒,另一方面让人们借此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遇到困难和问题时,一定要通过正当渠道寻求解决的途径,切不可冲动甚至采取过激行为。”杨明提醒。


南京跳轨案一审

备受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死案”今天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死者杨某擅自闯入危险区域负全责,其父母要求铁路部门赔偿的诉请被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杨某持票乘坐G7248次列车由苏州至南京南站,该次列车于15时22分到达。15时43分,D3026次旅客列车沿21站台以约37公里/小时的速度驶入车站。杨某在列车驶近时,由22站台跃下并进入轨道线路,横穿线路奔向21站台。站台值班的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向杨某大声示警。列车值乘司机发现有人跃下站台,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鸣笛示警,数据显示,列车速度急速下降。杨某横向穿越轨道,在列车车头前,努力向21站台攀爬,未能成功爬上站台。另查明,杨某不持有当日D3026车票。

事发后,死者父母将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告上法庭,以列车司机没有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铁路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的义务为由,诉请其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杨某在事故发生之前,所处区域较为宽敞,在站台滞留时无任何异常举动,也未向铁路工作人员求助,其跃下站台,事发突然,并无前兆。站台值班人员在发现有人横穿线路后,奔跑过去并进行喝止。本案情况属突发事件,无法预见并提前阻止。在地面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况下,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

关于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的问题,法院认为,事发时列车及时采取了刹车(紧急制动)措施,事故现场示意图显示,受害人背包及手机位于合宁高铁K304+128米处,机车停车于合宁高铁K304+163米处,距正常机车停车位93米。当次列车自重及载客重量质量约为400吨,质量巨大,惯性大。杨某跃下站台,横穿线路时,其距列车车头仅有几米,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将时速30余公里的列车向前行驶35米后完全停稳,属合理距离。事故发生后,15时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车站工作人员电话,“120”急救于16时05分到达。15时45分,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南京南站工作人员报警,并于15时49分到达处警。民警于15时53分拨打“119”消防电话,消防人员于16明09分到达现场并开始制定破拆方案,于17时50分将杨某移出站台。故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已尽其所能,所采取的应急救助措施并无不当。

对于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高等教育,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车站已采取了充分的警示与安保措施,并给予了行人在车站内的各项通行权利。因此,杨某未经许可、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事实上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是一种漠视和放任。

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结束后,小编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于震。他表示,社会高速发展,参与主体多,运行节奏快,树立规则意识尤为重要。规则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保护。遵守高铁交通规则,文明出行,是公民的义务,更是一份责任。本案逝者杨某正值青春,合议庭很同情他遭遇的不幸。奋斗的青春,应坚守规则,不可心存侥幸,更不能无视铁路安全警示规定。其跃下站台,横穿线路,最终酿成悲剧,不仅严重影响了铁路公共交通正常运行,还危及自身性命,给父母亲人造成巨大打击,教训惨痛,发人深省。规则意识发自于内心,实践于行为,“不逾矩”是每个人“从心所欲”的前提。遵守规则,珍爱宝贵的生命,对家人负责,应是所有社会主体的共同追求。